警示!切勿擅自开垦土地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23:06:00    

森林和草原,不仅是大自然馈赠的宝贵财富,更是维系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福祉的关键防线。毁林毁草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23年以来,杭锦旗公安局侦办多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有力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警示社会各界,破坏林草资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一:牧民陈某某违规开垦草原种植庄稼,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牧民陈某某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的草原种植农作物,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牧民白某某违规开垦林地种植庄稼,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村民白某某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自家承包的林地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上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三:牧民姬某某违规开垦草原种植庄稼,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牧民姬某某为增加耕地面积,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私自开垦自家承包的草原种植农作物且拒不配合调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来源:平安杭锦

编辑:李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