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商家刷量刷好评,被诉不正当竞争,侵权方赔偿10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01:06:00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刘更新 林长鑫

在第三方评价平台提供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等服务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泉州泉港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信息咨询公司获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10万元。

【案件回顾】 虚假刷量扰乱市场秩序

某信息咨询公司作为“美团/大众点评”的运营主体,以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张某、郑某经营的某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代运营公司。

某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其在平台搭建的信用评价体系,目的在于引导平台商家诚信经营,为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品及服务提供参考,解决网络消费环境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某管理咨询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不诚信商家在平台虚假宣传,使不诚信商家基于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获得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干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诚信经营商家的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信息咨询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信用评价流量受到严重影响。

某管理咨询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张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某、郑某也承认其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法院调解,张某、郑某同意立即停止针对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10万元。

【法院审理】 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第三方网络评论模式已成为互联网的一个新热点,“美团/大众点评”作为网友提供餐饮、购物、休闲娱乐及生活服务等领域商户信息、消费优惠以及发布消费评价的互动平台,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决策信息,为商家创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

本案中,某信息咨询公司系“美团/大众点评”的运营主体,张某、郑某经营的某管理咨询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为进驻“美团/大众点评”平台的商家提供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等服务的行为,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和良性竞争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的处理对于在第三方评价平台提供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引导平台商家诚信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以司法之力助推消费提振。

编辑: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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