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应优化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7:49:00    

中新经纬4月11日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并表管理范围方面,《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保险集团为被投资机构第一大股东且提名人选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行长等职务的,或在名称中受权使用保险集团商标的被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述情形。(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集团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量,避免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各级成员公司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关注集团内部因各类业务往来、交易结构安排和股权变更所形成的风险隐匿和监管套利,明确风险管理重点,制定应对方案,有效管控风险。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压力测试方案应当考虑不同风险、复杂股权结构等在集团内产生的风险分散及叠加效应。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有效应对各种不利情景。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考虑集团整体层面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督促金融子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关注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影响,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界定和识别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行业、区域等,充分研判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和区域性风险的冲击。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等因素,定期评估国别风险集中度及潜在影响,建立国别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储备应对措施。

《办法》提到,保险集团开展内部交易不得发生如下行为:(一)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成员公司、成员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二)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保险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的稳健性;(三)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或监管要求,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投融资、隐匿风险等;(四)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五)由成员公司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保险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六)成员公司中的金融机构违规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办法》还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避免与股东、成员公司之间人员不当兼任和交叉任职,防止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保险集团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公司之间,以及成员公司之间,在资金筹措、使用等方面原则上应当独立运作,不得违规开展资金的集中运营。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对原保监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进行修订,近日印发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针对保险集团组织层级多、治理复杂、业态形式丰富、风险传染性高的特点完善并表监管制度,全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

二是适应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最新形势。近年来保险集团多元化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结构层次逐渐增多,内部交易和风险关联传染问题日益复杂。保险集团公司自身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进行修订。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框架。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结合监管实际,从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丰富完善并表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风险并表管控能力提出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

二、《办法》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一是坚持聚焦主业,完善并表标准。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二是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厘清各层级管理职责。由保险集团依据监管规定确定自身并表管理范围,厘清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建立清晰的并表管理责任体系。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内部治理约束。

三是坚持风险监管导向,加强重点风险防范。要求保险集团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各成员公司、各类风险的监测评估体系,制定有效应对方案。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止资本重复计算,减少过度杠杆的风险。

三、《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办法》重点更加突出。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并表管理内容、并表监督管理和附则。其中,考虑到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和互补性,并表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5个部分。(中新经纬APP)